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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贴政策

时间:2014-08-05  来源:山东民生网  作者:山东民生网

          为切实保障城镇学生儿童、高校大学生及其他非从业人员的大病医疗需求,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0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07〕61号),我省从2007年开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府按照参保人数对基金给予补助,为参保人医疗费报销提供资金保障。

 
  (一)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
  (二)政府补助标准。政府补助是按照参保居民人数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的补贴,不直接支付给个人。2013年,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280元。政府补贴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为支持各地顺利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财政按照不同标准,对省内东、中、西部地区给予补助。其中:对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个东部市参保居民的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4元;对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个中部市参保居民的省级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6元;对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个西部市参保居民的省级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96元。省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补足。大学生属地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及以下高校(含民办高校)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省财政对市属及以下高校(含民办高校)大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
  (三)参保及报销程序
  1、参保缴费。一般城镇居民需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到指定银行缴费;高校大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医疗费报销。参保人在已实行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只需交纳个人应付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在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先由个人垫付全部费用,出院后凭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和费用清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