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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赖“限高令”下被迫还钱

时间:2011-08-09 09:26:06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 冯砚农 通讯员 李玉宝 杨少明

      近日,乳山法院对一欠债不还的“老赖”实施限制高消费,使得该企业法人代表不履行偿还义务将无法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迫于压力,8日,该法人代表主动找到债主协商还款事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也顺利执结。

      2007年7月乳山某电子公司向乳山某宾馆借款40万元,乳山市某皮革公司作为借款担保人,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只偿还了10万元。2008年11月13日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该电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乳山某宾馆借款30万元,乳山某皮革公司则对债务人不能偿还部分的三分之一款项承担付款责任,履行义务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判决生效后,借款人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借款。该宾馆遂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乳山某皮革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万元。因皮革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难以查找,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相关线索,案件一直中止执行。

       2011年,乳山法院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活动中,对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活动。执行法官针对该案中被执行企业系外资企业,其法人代表频繁回国,需要乘坐飞机的特点,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找到其法定代表人讲明利害关系,在不履行法律义务将无法出国、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的强大压力之下,被执行人被迫改变其一贯的消极态度,主动找到申请执行人协商。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