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17 09:37:59 来源:水母网 作者:柴向阳
昨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芝罘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将在公众聚集场所吸烟的宋某某、董某某、姜某三人行政拘留三天。这是烟台首次对在公众聚集场所吸烟者进行行政拘留。
昨日上午10时,烟台消防支队、芝罘区消防大队在对某商厦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三名男子在吸烟,就上前对其进行制止并查处。经查,三名男子宋某某、董某某和姜某均系该商厦某餐厅员工。三人在公众聚集场所吸烟这一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为此均被处以3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消防部门提醒,为了社会和自身的安全,在公众聚集场所严禁使用明火源、吸烟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消防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确保烟台安全的消防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