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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买到致病火腿肠 消费者获赔偿

时间:2011-09-16 16:30:40  来源:人民网-山东频道  作者:

    据悉,近日,家住桓台李某3岁的儿子误食了一根变质火腿肠后住院治疗7天,在工商局的调解帮助下,获得商家3000元的经济赔偿。

  近期,李某在县城某超市购买了一包某知名品牌的火腿肠,喂食了孩子一个多小时后,出现腹痛腹泻等症状,被医院诊断为急性胃肠炎,住院治疗7天。消费者遂与超市交涉,超市表示在未查清事实前只能赔偿10包同品牌同规格火腿肠。消费者认为无法接受,于是投诉到桓台县工商局,要求超市给予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各项赔偿。

  据了解,该局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基本情况如下:消费者的孩子因食用变质火腿肠导致生病住院情况属实,有购物凭证及医院诊断证明为证;火腿肠虽在保质期内,但已发生变质,有消费者保留的剩余火腿肠为证,打开后感观异常、有异味;超市工作人员对火腿肠变质情况不知情,不具有欺诈行为,且后期一直就损害赔偿事宜与消费者积极沟通。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该超市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药费1873.5元,误工费、护理费1126.5元,共计3000元整;消费者提出的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因相关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且数额无法界定,不予赔偿。双方对最终调解结果表示满意。(燕翠萍 王传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