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19 11:20:03 来源:山东商报 作者:山东商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已于近日发布,意见要求各地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意见指出,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意见还指出,民政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各省(区、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此外,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将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