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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06-11 17:11:12  来源:山东人民政府网  作者:山东人民政府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
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3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地方政府给予经济补助。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是推行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切实维护广大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激发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热情和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等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1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

  二、资金保障和经费管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和县(市、区)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对下补助比例平均达到30%,市级也要加大补助力度,市、县级负担比例由各市根据各自实际具体确定。省、市两级补助经费要向兵员较多、经济欠发达县(市、区)适当倾斜。省、市、县级民政部门要于每年9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足额申报预算。

  省财政厅要及时核定并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上一级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及时拨付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2011年冬季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要于2012年8月1日前发放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手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制定。

  三、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严格落实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自觉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各级民政部门作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数据统计和上报、补助经费测算及具体发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及时纳入预算、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管理。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落到实处,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平稳过渡、顺利推进。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民政 军事 退伍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