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4月)下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是从1993年消法制定20年来的首次大修。本次修正案的几个亮点是:网购具有无条件退货的“后悔权”,部分耐用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倒置,消费欺诈赔偿增至两倍等等。本次消法大修,能给消费者带来多少利好?5月10日,记者进行了采访。
“后悔权”能无条件吗
不久前,济南市民李艳看到电视上有则广告,说一种化妆品保湿效果好,适合面部保养。广告宣称“七天免费试用,全程零风险购物,顾客不满意,可以全额退款退货”.李艳通过电视购物买了一套,花了320元钱。谁知,用了这款化妆品后,脸部出现过敏症状,李艳联系到销售商要求退货,销售商说:“必须有医院的鉴定报告,证明我们的化妆品有问题才能退货”.
无奈之下,李艳只好去一家医院作了鉴定。鉴定结果为“面部过敏,脸部皮肤的右下方发红,瘙痒,过敏性皮疹,建议停用化妆品”.当她将鉴定报告给销售商寄去后,销售商又拿出种种理由推诿。最后在消协和媒体的帮助下,历经一个多月,李艳才实现了退货的愿望。退货以后,她感到疲惫不堪,表示“再也不相信电视购物了”.
本次消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非现场购物将被赋予“后悔权”,冲动网购后不满意可在7天内退货。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戚文波认为,这条规定很有必要。因为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物,顾客没有实际见到商品,很难对是否该购买商品作出正确判断。当商品寄到顾客手中时,顾客可能发现实际商品自己并不喜欢。这与面对面购物有本质的区别,因为到商场面对面购物时,顾客可以试用试穿,能对商品作出直接的判断。因此,赋予顾客无条件的“后悔权”,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可以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
“这种‘后悔权’必须是无条件的,如果给予很多附加条件,则可能难以实现立法目的。”戚文波建议说,近年来网络购物和电视购物非常发达,在这些新型购物领域投诉居高不下,由于不易辨别商品真实性,经常会有商家忽悠消费者。草案中规定,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这一附加条件可能让顾客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将网购的“后悔权”附加了条件,则生产销售者会利用优势阻拦顾客退货。
举证倒置能否扩大领域
本次草案规定,买汽车、电脑、冰箱等耐用商品出现问题,拟由经营者举证“自证清白”.也就是说,购买这些消费品时,如果顾客对质量不满意,那么经营者就要证明产品质量完全合格,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历下区法院民三庭法官刘虎举了一个案例:济南市民王强花了3000多元,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一件银质饰品,后来怀疑饰品银含量不足,将商场告上法庭。根据现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王强必须先行垫付费用,对饰品进行检测。结果王强花了上千元,将饰品进行了拆解,找有关部门进行了检测。最后,王强证明了饰品存在一定疵瑕,也仅获得了千元的赔偿,可是饰品已经支离破碎了。
结合这个案例,刘虎分析说,消费者在消费中遇到欺诈,肯定都想维权。那么,为什么多数人最后没有维权?计算一下维权成本就明白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消费者要证明产品质量不合格,必须先举证。市面上的产品不计其数,能否找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很难说。即使找到了检测机构,先行垫付的检测费用也是不小的数目。如果检测的结果证明产品合格,那么消费者就要为检测费用“埋单”,因此维权的风险很大。再者,即使检测结果证明产品不合格,检测本身往往是破坏性的。最终往往是消费者“赢了芝麻丢了西瓜”.
维权成本高,是阻碍消费者维权的最大障碍。本次草案拟规定部分商品举证责任倒置,刘虎为此叫好。刘虎同时认为,举证责任倒置仅仅限于“汽车、电脑、冰箱”等耐用商品还不够,还应扩大范围。比如衣服、饰品、手机、电动车等消费者常用又有一定价值的商品,都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刘虎分析说,从情理上说,谁最容易举证就该让谁举证。生产销售商显然更了解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让他们举证更科学合理。因此,举证责任应该更多地交给厂商,这样才能更公平地保护消费者。
加倍赔偿有多大威慑力
现行法律规定,消费者面对消费欺诈可以要求一倍赔偿。而本次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加倍赔偿。那么,加倍赔偿有多大威慑力?
一则案例颇具新闻价值。济南人刘磊出差路过齐河县某商贸公司经营的超市广场店时,购买了“好想你”牌枣等食品,食用时才发现大部分食品都已经超过了保质期。刘磊一纸诉状将超市告到齐河县法院,要求退还货款,支付十倍赔偿金及索赔费用。齐河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已经过期,超市应给予十倍赔偿。于是,判决被告超市支付刘磊货款208.6元、赔偿金2086元、查询费50元、交通费100元,总计2444.6元。
可惜的是,自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购买问题食品可以要求十倍赔偿以来,我省此类案件少之又少。记者从工商部门和省法院了解到,此类要求十倍赔偿的案件全省都很少见。历下区法院民五庭庭长段勇强分析说,一般情况下,购买的食品往往价格不会很高。当买到不合格食品时,消费者往往自认倒霉。消费者为什么选择忍气吞声呢?一是担心厂商抵赖,自己费时费力还找气生;二是通过法律渠道起诉维权,鉴定难,举证难,成本大于收益。
“10倍赔偿都没有多大威慑力,加倍赔偿显然力度不够。”刘虎解释说,商家卖出一百件假冒伪劣产品,只有十件被要求加倍赔偿,那70件还是赚了钱。商家违法赚的钱远远超过赔偿的钱,
商家违法还怕什么?这几乎成了对商家销售假冒伪劣的变相鼓励。因此,加倍赔偿显然不够。他说,消费者是商品和服务的最终用户,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如让厂家支付消费者损失数十倍上百倍的
惩罚性赔偿,让商家卖假货感到得不偿失,才能鼓励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