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生网:首页 > 民生互动 > 民生档案

青岛市:燃放孔明灯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14-01-28 16:47:09  来源:山东民生网  作者:山东民生网

    燃放孔明灯许愿、祈福听起来浪漫,实则安全隐患巨大。为此青岛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孔明灯”安全管理的通告》,质监、工商、城管、公安、教育、林业等多个部门联合出击,严控随意放飞孔明灯。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买卖、不燃放孔明灯,违规燃放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孔明灯安全隐患大
 
  “孔明灯”又名许愿灯,多由铁丝和纸质灯罩叠加制成,以液态酒精浸泡碎布片凝固后作为燃料,由于制作简单,属典型的“三无产品”。孔明灯属明火,点燃后由于空气受热膨胀产生的热力而升空,是一种流动性的可燃物、助燃物。孔明灯点燃后其燃料外焰温度高达300℃,而一般纸张的可燃温度只有130℃。此外,孔明灯升空后随风飘荡,很容易被电线电缆绊住,酿成电力事故,一旦飘落到加油站、液化气站、林地等可燃物较多的地方,极易引发火灾。
 
  
 
  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根据《通告》,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买卖、不燃放孔明灯,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生产孔明灯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在固定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销售孔明灯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在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