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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须知

时间:2014-08-06  来源:山东民生网  作者:山东民生网

     一、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1、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2、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3、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4、证明案件是否由其他人民法院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证据分为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四、证据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复印(制)件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提交外文书证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五、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七、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次日起30日内完成举证;第三人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追加或同意其参加诉讼的通知书次日起30日内完成举证。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举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八、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从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知道对方变更诉讼请求或接到人民法院受理反诉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起30日内完成举证。
 
  九、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应在接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定书次日起30日内完成举证。
 
  十、当事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申请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十一、当事人应当对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装订,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合议庭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份数。
 
  十二、当事人应当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