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实施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3〕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是指为维护海洋生态健康与生态安全,将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划定为重点管控区域并实施严格分类管控的制度安排。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渤海海域渔业资源退化,突发性海洋环境事件增多,海洋环境风险压力较大,重要服务功能呈下降趋势。为改善渤海海洋生态环境,确保渤海生态安全,促进环渤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实施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保住底线、兼顾发展。分区明确海洋生态保护底线,严格控制各类损害海洋生态红线区的活动。
2.分区划定、分类管理。根据海洋生态系统的特点和保护要求,分区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制定差别化管控措施,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管理。
3.陆海统筹、河海兼顾。坚持陆源污染排海管控和海域生态环境治理并举,做到陆域和海域联防联控联治。
4.生态保护、整治修复。坚持生态保护与整治修复并重,严格保护生态敏感脆弱区和重要生态系统。
5.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发挥部门协调配合作用;通过宣传引导和政策扶持等手段,调动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凝聚各方力量。
(二)空间范围。
红线区范围为我省管辖的全部渤海海域,西起鲁冀交界处的漳卫新河河口,东至山东半岛北岸蓬莱角东沙河口,为保证生态系统完整性,扩大到长山列岛以东部分海域。
(三)主要目标。
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0%.到2020年,红线区陆源入海直排口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100%,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减少10%-15%,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0%.
二、重点任务
(一)有效推进红线区生态保护与整治修复。
1.加强红线区内保护区管理和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制定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开发管理信息系统,加快视频监控、遥感监测等先进监管手段的应用,提高保护区规范化管理水平。
2.实施生态整治修复工程。编制红线区生态修复整治规划,实施重点区域修复整治。在黄河三角洲、莱州湾南岸和东岸等修复受损河口环境和自然景观,恢复河口生态系统功能。
3.开展海岸带综合治理。编制实施海岸带整治修复规划。在莱州土山、朱旺、海庙和长岛等重点岸段,实施退养还海,拆除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养殖堤坝和人工构筑物,清理工程废弃物,恢复海岸自然景观。在蓬莱西、龙口屺坶岛东、招远、莱州等海岸侵蚀严重岸段,开展海水入侵防治与沙滩养护工程。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保护登州浅滩、莱州浅滩沙源。在东营市河口区、东营区和潍坊市北部沿海地区等防潮堤人工岸段实施海岸景观资源养护与亲水海岸环境营造。
4.坚持集中集约用海,严格用海管控。完善以海洋功能区划为基础的功能管理制度和以生态红线为基础的环境管控制度,优化海域开发利用布局,坚持集中集约利用海域资源,对红线区内用海项目严格区域限批,严禁不符合红线区管控要求的项目建设。
(二)严格监管红线区污染排放,促进产业布局优化。
1.加强入海河流和排污口管理。依法加强陆源入海排污口管理,根据环境状况和功能科学设置入海排污口。实施近岸海域、陆域和流域环境协同综合整治,全面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陆源入海排污口。
2.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浓度控制与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海洋与渔业、环保部门要加强协调,对红线区内现有入海河流主要污染物及入海总量进行评估分析,确定小清河、黄河、潍河等主要入海河流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和削减目标,建立实施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地区间、陆海间污染损害生态补偿制度。
3.调整优化产业布局。综合运用海域使用审批、海岸带工程、海洋工程环评等手段,严把产业准入门槛。支持海洋生物资源利用、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能利用等海洋新兴产业发展。推进滨海旅游、海洋娱乐、海洋文化、海洋信息服务等海洋服务产业发展。
(三)加强监视监测、执法监督和污染处置能力建设。
1.构建、完善监视监测网络与评价体系。重点加强红线区管控范围内市、县(市、区)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增加海(咸)水入侵检测点,建立实时、动态、立体化监视监测体系。统筹近岸陆海环境监视监测资源,加快建设渤海近岸海域环境浮标在线监测系统,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2.加强红线区环境监督执法。各级政府要建立海洋与渔业、海事和环保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非法涉海项目建设活动和损害生态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
3.加强赤潮等灾害防治和溢油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通过监测站点监视监测和海上船舶观测、卫星遥感等多种手段,加强对赤潮等多发性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和防范应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设立省实施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联席会议机制,海洋与渔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推进。
(二)强化制度创新。实施陆海统筹,建立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创新陆海联动机制,加强陆源污染物入海综合监管。逐步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区生态评价制度,根据红线区内海岸带、海域、海岛生态评价状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开展修复整治,规范红线区开发秩序。
(三)完善责任考核。将红线区管控措施的落实、指标的控制、预期目标的实现、政策措施的配套、修复治理的开展等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和保护负总责。
(四)健全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稳定长效的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投入机制,保障相关工作经费,对海洋生态红线区内海岸保护、环境治理、生态修复、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扶持。
(五)凝聚社会共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海洋生态红线区保护知识宣传。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监督、举报违反红线管控制度的行为,引导公众自觉参与海洋生态红线区保护管控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