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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时间:2014-08-05  来源:山东民生网  作者:山东民生网

 

 
    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关规定
 
  (一)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
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三)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四)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
车驾驶证。
 
  (五)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
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六)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规定: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
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七)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规定:
 
  1、身高: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
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
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
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
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
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
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十)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
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十一)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四)本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光学相片6张(其中规格为48mmX35mm的
2张张贴在申请表格上,32mmX22mm的1张贴在培训记录上;32mmX22mm的3张用相袋袋封好),以及提供分辨率为300dpi
的Jpeg格式,规格为32mmX22mm电子文档。
 
  (五)经驾校培训的,还需提交交通主管部门确认的培训记录。
 
  三、办事流程程序
 
  (一)流程:受理岗(信息录入、科目一考试预约)→考试岗(科目一成绩录入)→档案岗(复核、制准考证明)
→受理岗(科目二考试预约)→考试岗(科目二成绩录入)→受理岗(科目三考试预约)→考试岗(科目三成绩录入)
→档案岗(复核、确定档案编号)→领导岗(审核)→档案岗(制驾驶证)→受理岗(发证)→档案岗(归档)
 
  (二)程序:
 
  1、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凭证。符合规定条件的,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
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不具有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后,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
查询结果证实存在上述情况的,出具退办凭证。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查询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
驾驶证前完成查询。期间,查询结果证实存在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出具退办凭证。
 
  2、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交通主管部门确认的培训记录。
 
  3、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
,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4、档案管理岗复核受理岗收存的资料和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
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准考证明》。
 
  5、受理岗核发《准考证明》;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经驾校培训的还应查验交通主管部门确认的培训记录
,并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6、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
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
一次。科目三考试合格的,收回《准考证明》和交通主管部门确认的培训记录。
 
  7、档案管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编号。
 
  8、业务领导岗审核。
 
  9、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10、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11、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确认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装订、归档。尚未完成查询的,完成查询后归档。
 
  四、办事期限
 
  (一)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二)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
 
  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10日后预约考试;
 
  2、报考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三)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
 
  2、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30日后预约考试;
 
  3、报考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40日后预约考试;
 
  4、报考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60日后预约考试。
 
  (四)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