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06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解照辉 王彬
近期,山东省编办、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城乡统一的编制标准,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3.5,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9。山东省要求各市、县(市、区)按照调整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程序,抓紧组织开展中小学核编工作,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每3至5年核定一次,由各市、县(市、区)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中小学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9%。承担示范、实验、双语教学任务的中小学,举办民族教学班或寄宿制的中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承担教学点管理任务的乡镇中心小学,偏远山区、湖区、滩区、海岛等人口稀少且教学点较多地区的中小学,可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教师编制,一般按不超过教师总量的5%掌握。
各地要切实保障编制紧张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分散地区教师的基本需求。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和城镇学校大量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等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调整使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
据了解,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后,纳入实名制管理。严禁超编进人,超编满编的中小学教职工只减不增,需要教师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采取优化岗位设置、提高人员素质等内部挖潜的方式解决,逐步将人员调整到编制员额以内。要切实做好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调整,建立合理有序的教师流动机制,积极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空编学校流动。对已经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对在编制核定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或超编配备人员的,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