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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济南市中、小学招生政策条件及录取办法公布

时间:2014-08-02  来源:山东民生网  作者:山东民生网

 2014年济南市中小学招生政策条件已经公布,具体内容大家可以见教育部门公布的《济南市2014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为切实做好2014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实行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9〕22号)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通知》(鲁教基函〔2009〕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按时入学。小学阶段招生要按照“户籍与居住地相结合,就近从优,控制择校、积极稳妥”的要求,依据学校实际容量和教学能力继续对学区进行积极稳妥、科学合理的动态调整,实现义务教育学校服务范围无缝隙覆盖,并通过媒体、校园网、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
 
(二)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有关要求,初中学校实行“整体对口入学”的免试招生办法。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跨学区招生。行业与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须按照教育部门批准划定的学区落实招生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四)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03〕26号)的要求, 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少年依法按时入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需携带证明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务工证明、暂住证(居住证)、现居住(租住)地证明、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外出接受义务教育的证明,到现居住地县(市)区教育局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五)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招收的新生须按性别采用电脑随机混编的方法进行编班,不得以文化课考试的方式选拔新生或分“快慢班”、“重点班”、“特色班”、“分层次班”等,未经市教育局审批,不准设立“实验班”。
 
(六)根据《山东省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鲁政发〔2007〕7号)要求,原则上小学班额不得超过45人,初中不得超过50人。
 
(七)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教基字〔2012〕2 号)精神,公办学校要严控招收择校生。义务教育各学段择校生在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一律不享有指标生和推荐生资格。学校作为学生身份认定主体,要加强监督体系建设,小学、初中学校要在新生入学时及毕业前将学生身份界定情况进行公示。继续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上报审查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须于每年5月30日前,上报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含班数),凡学区内因城市规划、布局调整等问题涉及班额及班数调整的,均须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八)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于7月1日开始,8月31日前结束。按照省教育厅学籍管理的统一规定,新生电子学籍档案须于9月20日前上传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二、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生毕业评价
 
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要求,综合素质评价由学生日常学习成绩、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成绩和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成绩三部分组成。初中学生必须达到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相关要求方可毕业。
 
(一)学生日常学习成绩
 
学生日常学习成绩是对初中学生三年各学科学习成绩的阶段性和过程性评价,由学生的课堂表现、作业表现、小组学习、活动参与、出勤以及期末考试测评等内容组成。学生日常学习成绩采用等级评价,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公布。学生的日常学习成绩是学生毕业及升学的重要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领取《义务教育证书》,其日常学习成绩每门均须达到C级(含C级)以上等级;达不到要求的学生可以参加补考,补考工作由各初中学校负责统一组织。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须制定相应的评价办法和措施,定期对初中学校课程实施水平进行质量监测,但不得统一组织考试。学校结合自身办学实际,制定学生在校日常学习评价管理办法。
 
(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
 
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要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方法多样、注重过程、结果客观的原则,评价内容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精神,分为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目标要求。评价结果包括等级和综合评语两部分。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以一个学期为一个评定时段,在初中第六学期依据学生三个学年基础性发展目标总体表现,按照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4个等级确定基础性发展目标总评成绩。综合评语由班主任在征求其他任课教师意见并汇总全班同学意见的基础上,对每个学生做出描述性评价。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成绩将作为学生毕业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该成绩为C级(含C级)以上等级的学生方可领取《义务教育证书》。
 
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各初中学校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须将公示后的初一、初二年级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成绩汇总,于8月15日前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学业水平考试(中考)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考试成绩作为初中学生毕业及升学的重要依据,未参加学业水平考试(中考)的学生不得领取《义务教育证书》。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科目中生物、地理、信息技术、思想品德、历史学科采取等级考核评价方式。考核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体育等学科采用分数考核评价方式,其中语文、数学、英语各120分(英语含听力20分),物理、化学共150分(其中物理90分、化学60分),体育60分,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文化课总成绩为570分。初三年级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时间安排在6月12日至14日,具体实施办法另文公布。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实行网上报名。凡在我市就读并毕业的初中毕业生和具有我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初中毕业生均可报名。报名程序如下:
 
1.市教育局公布报名专用网址,初中学校负责组织学生学习报名软件操作方法。
 
2.5月13日至5月15日,每天上午8:30至下午17:00为网络报名时间。初中学校负责通知学生,通过互联网登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有条件的初中学校可组织学生集中上网填报。各初中学校要及时核对报名人数,负责告知尚未报名的学生及时报名,避免漏报。
 
3.5月16日至18日,各初中学校负责打印下发“学生信息认证凭证”,学生及家长必须在凭证规定位置签字并将签字联送回初中学校。如学生或家长未按规定时间填写并交回“学生信息认证凭证”或拒绝在凭证上签字的,均视为自愿放弃本年度报名录取资格,学校不得向其发放学业水平考试(中考)准考证。
 
4.往届生及外地返济学生的报名工作由学(户)籍所属的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科负责。
 
三、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全市初三年级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中考)由市教育局组织高中阶段学校实施。高中阶段学校以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录取新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成绩为主,同时将学生日常学习成绩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成绩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或限定条件。
 
(一)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办法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采取“先考试后报志愿”的办法,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多次选择和填报志愿。
 
(二)扩大职业教育招生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以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为主,可注册录取初中、高中往届毕业生。
 
(三)高中阶段学校志愿填报
 
高中阶段学校志愿填报采取网络填报的方式。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成绩公布后,考生可在互联网上登录报名网站填报高中阶段学校志愿。
 
1.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初中三年日常学习成绩(含实验能力考核成绩)、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总评等级、生物、地理、历史、思想品德、信息技术学科学业水平考试等级须达到C级(含C级)以上等级,且达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提档分数线。
 
2.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对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落实情况进行立项督查的通知》(鲁政督字〔2013〕12号)精神,逐步推进“建立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统一的高中阶段招生平台”工作要求,2014年度试点将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纳入高中阶段统一招生平台。普通中专录取工作按省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一次志愿填报普通中专的考生,不得兼报普通高中学校(填报师范类除外)。填报师范类并兼报普通高中且达到师范类学校录取分数线的考生,由师范类学校优先录取。凡第一次填报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志愿的考生,其余批次志愿只允许填报各类职业与技工学校。
 
3. 志愿填报依据录取进程分为4个时段(具体时间另行公布),每个考生均有4次志愿选择的机会,但仅在全市第一次志愿填报时享有指标生资格。考生通过互联网登录报名系统填报志愿。初中学校须及时开放网络微机教室并指导学生填报志愿,避免漏报等情况发生。
 
4.每次志愿填报工作结束后志愿不得更改。各招生学校完成录取后,须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及录取分数线。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再接受考生下一次志愿选报,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将向社会公布计划余额并继续征集志愿。
 
5.推荐生试点学校之间不可兼报。推荐生试点学校为:山东省实验中学、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济南第一中学、济南中学、济钢高级中学、济南外国语学校、历城第一中学、历城第二中学。
 
6、各县(市)区所属普通高中学校主要面向本区域招生,除市教育局下达有面向市区招生计划的学校外,其他学校不得跨区域招生。
 
7.高中阶段学校将严格按照考生志愿录取,考生一经所报学校录取即不再享有下次志愿填报的资格。
 
8.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要严格控制班额,每班原则上不超过56人。
 
(四)指标生分配与录取办法
 
1.山东省实验中学、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济南第一中学、济南第二中学、济南第三中学、济南中学、济钢高级中学、历城第一中学、历城第二中学、章丘第四中学、济北中学将计划内招生人数的80%作为指标生进行分配,济南外国语学校、济南回民中学、济南第七中学、济南第九中学、济南第十一中学、济南第三职业中专综合高中将计划内招生人数的55%作为指标生进行分配,并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的初中学校和历城第三中学、历城第六中学、历城双语实验学校、济钢鲍山学校、济南高新区第一实验学校、济南高新区第二实验学校、孙村中学等初中学校毕业生人数平均分配。
 
2.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继续实行先录取指标生再录取计划内统招生的办法。指标生录取按照“定校定额、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凡享受指标生待遇的考生其在校三年日常学习成绩(含实验能力考核成绩)、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总评等级、生物、地理、思想品德、历史、信息技术学科学业水平考试等级均须达到B级(含B级)以上等级。高中学校未完成的指标生配额纳入计划内统招使用。往届初中毕业生和初中第三学年转入(随父母工作调动转入的除外)的学生不享有指标生资格。
 
3.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生不享有指标生和推荐生资格。
 
4.对2013年未认真履行省市规范办学行为有关规定,违反素质教育有关要求,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初中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在2014年度高中招生指标生录取数额分配中扣除5%至10%。
 
(五)择校生录取办法
 
1.根据《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监字〔2011〕4号)要求,2014年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有关招生政策招收择校生,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比例控制在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以内,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
 
2.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三限”(即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六)特长生录取办法
 
1.普通高中学校经市教育局批准可招收一定数量的艺术、体育特长生。推荐生试点学校招收艺体特长生总人数不超过60人,推荐生试点学校之间不得兼报。非推荐生试点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总人数不超过60人、艺术特长生总人数不超过40人。
 
2.招收艺体特长生的学校要在市教育局统一指导下,组织报名和测试工作,招生报名时间、测试时间及要求另行公布。测试结果须在招考学校及特长生初中毕业学校分别公示3天后,按照择优原则确定人选,填写特长生登记表,报市教育局审批。
 
3.报考艺体特长生的考生须具备报考普通高中学校的条件,且所报考的特长学科日常学习成绩必须为A级。
 
4.推荐生试点学校的艺体特长生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文化课总成绩达到该校指标生录取分数线的,可被招生学校列入计划内录取。体育特长生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成绩低于该校指标生录取分数线但高于公办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提档分数线的、艺术特长生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成绩低于该校指标生录取分数线下40分以内但高于公办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提档分数线的,招生学校报经市教育局中招办审批后,可按照招收择校生的有关规定予以录取。
 
其他学校体育特长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招生学校计划内统招分数线的70%、其他各类特长生考试成绩达到招生学校计划内统招分数线80%的,且不低于公办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提档分数线的,可被招生学校按照计划数从高到低列入计划内录取。达不到上述分数线要求但超过公办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提档分数线的,招生学校报经市教育局中招办审批后,可按照招收择校生的有关规定予以录取。
 
5.招收特长生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不准与学生签订各种形式的承诺性合同和协议,不得增加特长生招生计划。
 
(七) 特殊考生录取政策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须照顾增加分数的考生范围和增加分值
 
应届初中毕业生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照顾30分并计入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总成绩:烈士子女(含烈士未成年弟妹);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的现役军人子女,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
 
应届初中毕业生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照顾20分并计入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总成绩:作战部队(专指国家进入战争状态或有局部战争发生时参与作战的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子女。
 
应届初中毕业生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照顾10分并计入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总成绩:现役军人子女(非第1条、2条中所列现役军人子女);残疾军人、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
 
第一志愿报考济南回民中学且超过公办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提档分数线的的少数民族应届初中毕业生可降低20分(含对少数民族学生已照顾的10分)投档,达到招生学校录取分数线的列入计划内录取。
 
2.申报审批要求和程序
 
如果特殊考生符合多个条件,只按照最高分值计入总成绩,不累加计算。
 
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特殊考生升学照顾审批表》(一式两份),班主任和学校负责人须审查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各初中学校须在规定时间内为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集体办理特殊考生升学照顾审批手续。审批的相关要求见《特殊考生升学照顾审批表》所附的“审批说明”。
 
毕业学校必须在5月30日结束前,将符合照顾加分条件并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特殊考生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3天。 
 
(八)推荐生政策
 
1.推荐生试点学校及招生范围
 
山东省实验中学、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济南第一中学、济南中学、济钢高级中学、历城第一中学、历城第二中学将计划内统招部分的10%用于招收初中推荐生,济南外国语学校将招生计划的30%用于招收初中推荐生。推荐生招生计划面向市区,凡是符合推荐资格的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及历城第三中学、历城第六中学、历城双语实验学校、济钢鲍山学校、济南高新区第一实验学校、济南高新区第二实验学校、孙村中学初中优秀毕业生,经毕业学校推荐和招生学校审核考查同意后可免试升入招生学校。
 
2.推荐条件和程序
 
凡初中三年日常学习成绩(含实验能力考核成绩)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总评等级均达到A级,生物、地理、思想品德、历史、信息技术学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A级的上述范围初中学校优秀应届毕业生,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填写《济南市初中优秀毕业生推荐申请表》,并经初中学校两名初三任课教师联名推荐。
 
初中学校须于5月20日前完成推荐工作,并将确定的推荐生名单在本校张榜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于5月23日前将推荐名单、学生自荐信、教师推荐信及相关成长记录材料报送相应推荐生试点学校。考生只能选取一所推荐生试点学校,不可兼报。
 
3.试点学校审核考查内容和程序
 
推荐生试点学校要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布审查内容及程序,建立推荐生选拔、培养的科学管理体制,采取面试、综合能力考查及审查学生成长记录评价内容相结合的办法,对推荐生进行全面考查和选拔。不得以奥赛等竞赛成绩作为选拔录取依据,不得单纯采用文化课考试形式选拔推荐生。
 
5月28日前,完成全部审查考核工作,并将录取的推荐生名单通过学校网站和校务公开栏公示3天。公示期间考生放弃推荐生资格,空余名额不递补。6月1日前全市录取的推荐生名单将在市教育局网站上公示。
 
4.通过审查考核并予以录取的推荐生,可直接获得推荐生试点学校免试录取资格,不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中考)。
 
5.为扶持民族教育,济南党家中学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可继续向济南第三中学推荐保送优秀毕业生。推荐保送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的20%。
 
6.初中和招收推荐生的试点学校要分别成立推荐审查测试工作委员会,选拔有良好职业道德、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具有多年一线教育教学工作经验,且综合分析能力较强的教师或教育行政人员担任推荐审查测试委员会成员。
 
7.建立推荐审查测试工作诚信和监督约束机制。各校要规范推荐工作程序,严格标准,明确职责,保证推荐工作公开、公正,切实增加工作透明度,确保推荐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加强对推荐工作审查监督力度。
 
四、加强领导,严肃招生纪律
 
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法治观念,加强领导和管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严格程序、严明纪律,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要以保密和严格考风考纪、规范招生考试行为和加强诚信建设为主要内容,加强和完善各项制度,积极探索招生工作的新机制,杜绝不正之风,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二)继续实施“阳光招生”工程。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进程、招生时间、招生监督电话、录取分数线、录取结果等全部公开。招生工作要严格执行《济南市中小学招生工作“十不准”》规定。同时为进一步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学校开放日活动,通过召开家长会、设立咨询热线、印发公开信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使广大考生和家长更方便地了解招生政策,了解各招生学校。
   (三)强化廉政意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以对社会、对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严密组织考试和录取工作。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廉洁自律,对借工作之便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维护教育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