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生网:首页 > 人社医保 > 要闻

对就业协议的解除条件可作事先约定

时间:2014-08-02  来源:山东民生网  作者:山东民生网

         毕业生张某想继续升学深造,于是在毕业当年报考了研究生。1月份参加研究生考试后,结果要到4月份出来,因此张某又不敢放弃找单位的机会。2月下旬校园招聘会后,张某参加了某单位面试并被告知同意录用,张某如实告诉了单位自己考研的情况,用人单位表示理解,于是双方在就业协议中约定:如张某考上研究生,该协议解除。后张某考取研究生,他与单位的就业协议按约解除。 

  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如对用人单位的情况不是很了解或感到不是很如愿,又担心就业市场的变化,一旦放弃签约后再选择其它单位可能更困难;或本人在考研、准备出国过程中难以取舍,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就解除条件作约定。若约定条件一旦成立,毕业生可依约定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是针对就业协议的相关问题结合案例进行的解析,毕业生只有充分掌握就业协议的法律归属才能在选择用人单位时按规定程序签订合法有效的就业协议,以维护自身的就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