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生网:首页 > 人社医保 > 专题

六小龄童因孙悟空肖像权起诉蓝港在线

时间:2013-05-11  来源:山东民生网  作者:山东民生网

     近日,六小龄童发现蓝港在线在其推出的网络游戏西游记的官方网站及游戏中,使用了自己在1987年版电视连续剧《西游记》中所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并将游戏对外销售、牟利,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使用自己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万元。遭到一审法院驳回后,六小龄童上诉,再次强调认为自己被侵权的理由。

 
    蓝港在线的代理人认为,商品化权与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体系和民事权利结构模式不匹配,原告一方以此为据对个人形象请求过度保护,或将影响文化市场的繁荣。
 
    章金莱在电视剧中面部三分之二被毛发遮盖,是经过艺术加工的剧目角色形象,对此形象的任何行为不会影响章金莱本人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蓝港在线的代理人最后说。
 
    网友对此看法不一
 
    @潘心平凹凸慢:化妆是六小龄童的脸化的,用了就是侵权!律师穿衣服的肖像就不是律师的,只有光着身子是他的肖像了?
 
    @凡界鬼瞳:如果章老师联合电视剧制作中心,或西游记剧组,或人物造型师,一起作为原告的话,就更合理了。章老师扮演经典的孙悟空形象,某种意义上是其本人和剧组人物造型设计师、化妆师共同拥有肖像权和版权。
 
    @丁律师:六小龄童告网游索肖像权,被法院驳回。 被告辩称,你没有孙悟空肖像权。个人以为,六小龄童扮演的孙悟空,深入人心,看到类似的形象,就是指六小龄童。因此,六小龄童是有一定的孙悟空形象权的。
 
    @BinBin-丶:也没那么严重吧
 
    @砍柴童:当然支持网游
 
    影视剧上,为人所知的著名美猴王孙悟空肖像被网游公司进行商业所使用。而他的扮演者六小龄童将网游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0万。但令人尴尬的是孙悟空肖像权的归属问题,及在扮演者对其塑造的形象享有何种权利问题上存在法律漏洞,给法官出了难题,在没有法律依据下,该案法官驳回六小龄童的诉讼请求。但孙悟空的肖像权问题却引来网友热议。
 
    事件
 
    只因网游中使用了孙悟空的肖像,因扮演孙悟空而家喻户晓的六小龄童即将网游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5月6日,北京一中院二审此案。庭审中,原告章金莱(即六小龄童)并没有到庭,其代理人认为,央视1987版《西游记》中的孙悟空形象,可以说有80%都是根据六小龄童本人的面部轮廓塑造的。而被告方则称:六小龄童不拥有孙悟空的肖像权。
 
    说实在的,这个问题不仅对公众,即使对法官们来说,也是个天大的难题。按照肖像权的定义,似乎孙悟空本人才是拥有孙悟空肖像权的主人。然而,孙悟空属虚构人物,并不具有特定的肖像权权利。照理说,孙悟空肖像权应属《西游记》的作者吴承恩,以及后来用绘画方式塑造孙悟空形象的作者。但上述人物都早已作古,如何认定?
 
    现在来看,在关于谁拥有孙悟空肖像权的问题上,争议的焦点在于扮演者对其塑造的形象享有何种权利,网络游戏运营商在网络游戏中使用的孙悟空形象是否侵犯扮演者的肖像权和名誉权,能否扩大解释肖像即把艺术形象也纳入到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六小龄童认为,他对其扮演的孙悟空享有表演者权、肖像权和商标权。被告肆意使用孙悟空形象,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同时,西游记游戏内容低俗,亦对其名誉造成损害。但一审法院驳回了六小龄童的诉讼请求,六小龄童不服,遂有了一中院的二审。
 
    网游公司的代理人提出,孙悟空这个角色形象属于根据剧情需要,由导演、美工、服饰、演员等多
 
个工种共同完成的,而六小龄童只是扮演者,只拥有反映自身真实面貌的肖像权,并不拥有孙悟空的肖像权。(成都商报)
 
    对此网友纷纷发表不同看法
 
    网友观点一:归剧组
 
    律师解读:通常电视剧人物形象权利归制片方
 
    @圆圆的绿茶糕:《西游记》中所有角色形象,都属于当年设计形象的人跟化妆师。
 
    @玥筱熊:六小龄童拥有自己的肖像权,但,亲,你化的妆是大师兄啊,又不是你本人的,哼。
 
    87版《西游记》孙悟空造型后的形象权利,按现行法律通常归属于制片方。但六小龄童的案子有特殊性,当时表演者章金莱为这一形象申请了商标,注册商标时,包括造型师在内的制片方都没有提出不同意见,因而按‘谁申请在先归谁’的原则,87版《西游记》中,孙悟空定妆照的图案,属于章金莱所有。
 
    当年,章金莱注册了美猴王的肖像权、商标权、表演者权,这三项权利又有什么区别?崔芊律师解释:肖像权是每个人固有面貌,是不需要注册的权利,荧屏定妆照不能申请肖像权,但它的图案可注册成商标,商标权与表演者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商标权必须申请,表演者权可申请也可不申请,它包括权利人表演时专属的肢体、服装、语言、本人长相组合后艺术形象,除权利人以外的其他演员,只能模仿,如若利用其获利,理论上是要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
 
    网友观点二:归演员
 
    律师解读:表演者享有艺术形象的署名权和名誉权
 
    @明明暗暗_:我化妆了就不是我真实面貌?还有眼睛、鼻子、嘴巴好多部分露出来了么,这部分怎么算?
 
    @碧影剑灵:那岂不是只要是化过妆、造型过的明星肖像,都可以随便用来搞商业,我就见过赵本山[微博]、宋丹丹[微博]塑造的黑土、白云夫妇被搞成了动漫人物,做了感冒药的广告,这就是法律的BUG!支持猴哥六小龄童!
 
    撇去‘美猴王’商标被演员注册的特殊性,‘黑土’、‘白云’这类虚构艺术形象用作商业的案例,则属于侵犯了小品著作人的权利,著作人可向商家追求财产权利,而演员作为表演者,只享有艺术形象的署名权和名誉权,也就是说,如若动漫形象被商家署上名人姓名,或利用动漫形象侮辱了演员人格,演员才有追究责任的权利。崔芊律师解释,可申请也可不申请的表演者权,通常是与影视作品挂钩的,按现行流行的约定方式,财产权通常属于制片人。
 
    再说美猴王一案,网游公司只要证明其设计形象与章金莱注册的图案相似,并非雷同,就不到侵权商标的地步,即便网游重新设计的美猴王做了任何有损孙悟空的事,章金莱都追究不了名誉权和商标权。
 
    网友观点三:归孙悟空
 
    律师解读:现行法律只保护人,不保护神
 
    @燕赵剑客:六小龄童只是孙悟空的扮演者,他只有自己的肖像权,不拥有孙悟空的肖像权——看来只有孙悟空,才有自己的肖像权啊?@hamaji大哥:我还是吐个槽,古典名著的人物形象本是在大众心中的,孙悟空的肖像权要么属于吴承恩的后人,要么就属于全中国所有读过《西游记》的人。
 
    猴哥肖像权属于斗战胜佛孙悟空的说法,感性大于理性,是观众对孙悟空太过喜爱后的拟人化表达。崔芊律师解释,这样的说法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孙悟空是想象中的神话人物,是文艺作品中的虚构形象,每一个看完《西游记》的人,都可以想象出私人版本的孙悟空。现行法律只保护人,不保护神,也就是说孙悟空这个神话人物本身是没有肖像权的。
 
    网友观点四:归吴承恩
 
    律师解读:吴承恩只享有文学作品著作权
 
    @M-an小白:网游明显不尊重逝者(原创者吴承恩)。孙悟空是虚构的,但塑造他的却是真实历史人物,网游也会说,让他活了来维权?强词夺理嘛。
 
    @中外英雄武林风商标持有人马云龙:猴哥应归人民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需跟上。
 
    吴承恩及其嫡传后人只享受文学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又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利(名誉权、署名权)。名誉权、署名权,是自小说成型后原创者及其后人一直享有的,而财产权只有50年的时效,况且吴承恩创作的是文学作品,并没有创作具体的人物图案。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只有50年期限,之后包含外国国籍的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利用、改编、使用小说中的任何角色和情节,并且每一个使用人都不需要相互争得对方的同意。央视改编的电视剧《西游记》的美猴王图案,被表演者申请了商标,因此他人是不能使用的。
 
    至于网友提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说,崔芊律师解释,非遗通常指手艺、技术,而且还有传承人,文字小说并不属于这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