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政府网站公布了《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
记者了解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级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并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意见》还指出,省政府法律顾问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聘期2年,期满可以续聘。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2014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2014年12月底前,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组织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