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25 14:06:33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作者:郑言成
山东济南市历城区福舜园公墓,涉嫌“以租代征”集体土地进行开发,而且还以公益性公墓之名行经营性公墓之实。这是记者在山东采访时了解到的。
福舜园公墓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冶河村西侧的峡峪沟内。据冶河村五队一高姓村民告诉记者,福舜园公墓是山东庚辰市政公司投资开发的,2008年庚辰公司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村集体土地670亩,租期50年,据说每亩4万元,开发商目前才兑付了2008至2010年每人2万元费用。
上述村民还告诉记者,公墓占的地多是该村五队、六队的,以前种的全是些核桃、花椒等经济林作物。土地被占后,现在五、六队村民人均土地不足140平方米。
6月27日,记者来到福舜园公墓调查采访,一位名叫张霄韬的销售经理向记者介绍称,福舜园根据客户需要推出多种墓型,其中家族墓30平米,28.8万元,包含12个双墓穴,适合家庭人比较多的,根据用材、设计、大小不同,墓穴价位不同,标准双穴8万多元,此外,还有5.8万元、3.7万元、2.9万元、1.98万元,其中104型1.98万元。
《土地管理法》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后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方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形式占有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均为非法行为。
6月28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负责人郭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福舜园公墓占地的确是庚辰市政公司从冶河村租赁的,2009年查处过,但因福舜园公墓的公益性质,不好查处,况且他们没有处罚权,已将此事上报市支队了。
此后,记者来到了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一魏姓大队长解释称,福舜园公墓因涉嫌违法占地,2009年就对公墓前期建路、建房进行过拆除,要求恢复原貌,目前尚未下达处罚决定书,但要求历城区再补充相关材料,诸如复核违法占地面积等,才能下达处罚决定书。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及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农村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性活动,禁止修建家族墓地。
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一商姓副局长告诉记者,福舜园公墓是公益性公墓,是政府为解决唐冶片区和小清河片区旧坟拆迁安置而设立的,原计划是政府帮助庚辰公司办理经营性手续,但并不好办理,于是,才有了看到的公益性公墓手续。
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政权建设科一苏副科长还表示,福舜园公墓是城乡公益性公墓,这样的项目政府投资不起,就由民间投资了,投资就必须有回报,所以政府就默许它按成本价或略高于成本价格销售,以经营性“养”公益性。苏副科长也自陈,福舜园公墓销售价格未经物价部门核准,是经营者自定价。
6月28日,福舜园公墓投资人王均序告诉记者,他投资福舜园公墓之前与历城区政府签有合同,他安置旧坟回迁,政府承诺先给他批复公益性公墓,然后再办理经营性公墓手续,让其以经营养公益,但政府后来根本办理不了经营性公墓手续。
对此,本报将继续给予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