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29 13:42:17 来源:新华网 作者:胡锦武、彭菁
国家明令禁止的就业违约金摇身一变,竟以“培训费”名义重出江湖,大学毕业生“自愿”签订“承诺书”后,一旦提前离职,将不得不交纳高达5000元的“培训费”。江西省九江市妇幼保健院在招聘大学毕业生中的这一做法,实行了3年之久,始终无人监管。
百年老院的“霸王约定”
九江市妇幼保健院的前身为美国基督教卫理公会创建的“但福德”医院,始建于1896年,是一家有着一百多年历史的老医院,担负着赣、鄂、皖三省毗邻地区近500万人口的妇儿医疗、保健服务的任务,在职职工800多人。这家医院每年都要招聘数十名大学毕业生,出于各种原因,每年离职人员也有一二十人。
“因为编制有限,大多数岗位实行聘用制,是人员流动较大的原因之一。”九江市妇幼保健院人事科科长敖敏告诉记者,2009年医院招收职工74人,其中60人为聘用,2010年招收的70人中,62人为聘用,但近几年平均每年“跳槽”的人员有10多个。
为了“稳定队伍”,九江市妇幼保健院从2009年起,要求每名被聘用的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必须签订一份“承诺书”。记者看到的“承诺书”中这样约定:“本人自愿在医院工作,聘用期为五年,因医院对我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提供了培训的各项费用,本人承诺如在聘用期内因辞职、考研、调出等原因离职,同意偿付医院培训费伍仟元,并不通过任何关系拒交、少交培训费。”
然而,一些离职人员向记者反映,他们在医院工作期间,并没有接受过单位任何专门培训,更没有开具任何培训费正规发票,但如果拒不交纳5000元的培训费,那就意味着将无法拿到人事档案,工作调动就成为泡影。
对此,医院分管人事的纪委书记周峰解释说,2008年以前,因为法律对劳动关系中的“违约金”没有明确规定,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里就直接约定了提前离职必须交纳违约金,但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他们转而通过承诺书的方式进行约定,目的是加强管理、保持人才稳定。
“相当于违约金,但都是自愿签订的。”周峰坦言,不愿意签订“承诺书”的,肯定就不能得到这份工作。他说,医院也没有更好的管理方式。
违法收费多年无人管
面对名为“培训费”实为违约金的这一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绝大多数离职人员为了顺利调动,不得不选择沉默和屈从。然而,在九江市妇幼保健院多年违法收取“培训费”后,一些离职者也开始采取不同方式发泄不满。
有离职者在网上发布帖子称“九江市妇幼保健院通过扣押档案的方式逼学生们缴纳5000元培训费”,并发出一连串质疑:还没有到医院上班就在就业协议中诱导那些刚从大学毕业的学生签订5000元的培训费,难道医生、护士、检验、放射等专业的人员培训费都是一样的?希望劳动部门管一下这种欺负弱势劳动者的行为,希望审计部门查一下他们的账,他们这些乱收的费用是怎么入账的,是不是进了领导们的口袋?
与此同时,有的离职者则选择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2010年9月,涂丽萍从安徽一所医科大学毕业后,与九江市妇幼保健院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认为办公条件太差,涂丽萍与同时进入医院工作的男朋友于今年一起辞职。此时,当初“自愿承诺”的培训费却让她无法接受,无奈之下,她向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请劳动仲裁。
“那简直就是要挟,不签承诺书就无法就业,一旦离职又成了变相的违约金。”涂丽萍说,她所知道的今年医院就有七八个人辞职了,很多人为了顺利离开,都是悄悄地把钱交了,否则医院不开证明,就根本没办法调出档案。
涂丽萍说,她多次与医院进行交涉,医院只是一味解释,培训费包括的内容有岗前培训、带教、轮科等。无奈之下,她选择了用法律武器维权,虽然她知道“仲裁是个漫长的过程”。
“民不告官不究”的法制困惑
然而,像涂丽萍一样选择维权的大学毕业生毕竟只是少数。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科长刘华金告诉记者,他们确实很少接到类似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但他表示,违法的劳动合同或约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签了也白签”。
刘华金说,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2008年1月1日实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用人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其实,对于“培训费”的违法性质,九江市妇幼保健院显然也很清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医院领导时而表示“到目前为止还没收过一个人的‘培训费’”,时而又声称,他们“恰好”于一天前开会讨论,决定以后不再要求医院新聘用人员签订“承诺书”,对于已经收取的培训费,也将全部退还。
“由于用人单位类似违法行为的大量存在,劳动部门根本管不过来,导致出现‘民不告官不究’的现状。”江西省社科院资深研究员王明美认为,在大学生就业难的背景下,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让一些用人单位敢于漠视法律,肆意侵害劳动者权益,导致法制环境被破坏、劳动力市场混乱无序、社会矛盾激化。他认为,应该对违法用人单位加大监管处罚力度,使之违法后受到的处罚远大于可能获得的“好处”,同时鼓励劳动者主动维权,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用人单位有法不依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