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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下发《临沂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时间:2014-01-09 10:53:54  来源:山东民生网  作者:山东民生网

   日前,山东省临沂市下发《临沂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自2013年12月26日起,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救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
  
    据悉,为规范各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为实施社会救助制度提供真实可靠的事实依据,切实提高政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临沂市制定出台此办法。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在此之前,社会救助核对采取入户抽查方式进行。今后,不仅要求每家每户走访核实,而且要建立信息核对平台,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一目了然。

  《办法》规定,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财产。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合低保申请、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进行,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先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纳入核对范围。核对机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取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开展工作。

  《办法》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向核对机构提供核对对象的相关信息,并做好协查工作。其中包括人社、财政、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房产和住房保障、民政、银行等部门,对核对机构需要核对的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成并反馈。

  根据规定,核对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居民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的,核对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证明。

  此外,《办法》还指出,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的,由社会救助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核对对象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或县(区)民政部门提交其上级主管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