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济南市大力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以磐苑新居、乐天居、清雅居、西蒋峪、文庄等为代表的公租房片区相继落成并投入使用,确保了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得到缓解。今天,市物价局负责人对公租房租金标准制定方法进行解读。
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政策支持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准入条件,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殊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市物价局负责人表示,我市在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时,主要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10】32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12】45号)等文件精神进行。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保障对象不同有两个保障标准,一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30%,二是其他申请人及家庭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70%。
据介绍,制定公租房租金标准,首先要委托专业价格认证机构对公租房项目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进行认证,在确定平均租金的基础上,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管理等部门经过深入调研,系统考虑,在综合配租对象的收入水平、后期公租房的管理、租赁市场变化对租赁价格的影响及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拟定租金标准并提出意见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013年,我市公布了清雅居、西蒋峪、文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清雅居4.2元/平方米·月;西蒋峪6.9元/平方米·月;文庄6.8元/平方米·月。可上下浮动5%,具体标准由执收单位与承租人合同约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交纳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标准为:清雅居1.8元/平方米·月;西蒋峪3.0元/平方米·月;文庄2.9元/平方米·月。可上下浮动5%,具体标准由执收单位与承租人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