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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学生实习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需缴个税

时间:2012-06-21 10:08:01  来源:问绿网  作者:问绿网

    暑假将至,很多大中专院校学生选择到企业实习,并获得一定劳务报酬。今天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学生实习所得要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缴税款,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多项。

 
  个人所得税根据收入性质不同,有不同的税率。实习生没有与用人单位形成正式的雇佣关系,而是提供劳务,因此实习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为1000元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需按2%的标准全额扣除。另外,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都按这种方式纳税。
 
  据了解,为鼓励校企合作,加强学生实习实训,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也有一定程度的倾斜。在营业税方面,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