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27 17:12:38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根据《立法法》规定的我国法律适用原则,对铁路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处理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本身没有规定赔偿限额。
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遇难者赔偿协商工作取得进展。经过当地善后处理“5十1”服务小组与遇难者林焱的家属初步谈妥,赔偿金额50万元。林焱是福建省福州人。这是此次事故中第一个达成的初步赔偿协商结果(7月26日新华社消息)。
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在24日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会合理合法合情地做好赔偿工作”。虽然50万元的赔偿数额已初步谈妥,但这不妨碍我们从法条、法理角度探究怎样的赔偿是“合理合法合情”的。
如何才能做到“合理合法合情”呢?在赔偿问题上,人们普遍关心的肯定是人身伤亡赔偿的标准和具体数额,特别是死亡旅客最多能获赔多少钱。一般而言,“合法”就意味着“合情合理”。那么,合什么法和哪部法才算“合法”呢?这倒是个问题。翻阅我国的相关法规,铁路旅客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包括两部分:一是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二是铁路旅客人身伤亡限额赔偿。两项赔偿的最高限额总计是17万元。
显然,这个标准是偏低的。且不说近年来我国物价指数的大幅飙升,即使是对照一下我国的新法规定,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赔偿17万元的最高限额也显失公平。当然这背后存在严重的法律冲突,也有国家对垄断的“铁老大”利益的过度保护。
根据1992年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坐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都有保额2万元的保险,保险费包含在火车票价内,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这已是20年前的规定,当时2万元的实际购买力与今天的2万元简直不可同日而语。而且,当时的火车票价也是非常低廉的,而今天的火车票价与20年前也同样难以比拟。即使按照同样比例的2%作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保险费,其保额也决不止于2万元了。如保额仍为2万元,人们就该质疑保费还能否达到票价的2%,节省的费用哪去了。如果横向比较的话,1994年颁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将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定为4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额为赔偿责任限额的1/2。而2007年新法规规定的每名旅客人身伤亡最高责任限额已经提高到15万元,即使把这个最高限额本身的合理性置于一旁,那么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额也应当相应地水涨船高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