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01 来源:人民政协报 作者:蔡洪理 通讯员 王世鹏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在政协进行政治协商,不能以通报情况代替政治协商。”近期,中共山东省委召开全省政协工作会议对全省各级党委提出明确要求。提交这次会议讨论的《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亮点纷呈。根据《意见》,山东省将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推动工作落实。
“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好、完善好,把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巩固好、发展好,把人民政协这支重要力量的优势和作用发挥好、运用好,是完成新的历史任务的重要条件。”中共山东省委书记姜异康要求各级党委在新形势下更加重视政协重要地位作用、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协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加注重政协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政协工作科学化水平,更加自觉加强党的领导、为政协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近年来,山东省各级党委高度重视政协工作,加强对政协工作的领导,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政协开展工作。各级政协组织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不断深化,履行职能的成效不断提升,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中共山东省委研究制定了《意见》,努力使政治协商的整个过程有章可循、按序开展。“《意见》对进一步推进政协政治协商,实现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强政协自身建设提出了严格明确的要求。这次会议是我省政协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为我省政协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发展新跨越开辟了新的空间。”中共山东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刘伟说。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进一步提高对政治协商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明确政治协商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今后凡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事关民生及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起草和修订过程中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六项内容,都要主动通过政协与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进行协商。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不断完善政治协商的形式,完善规范政治协商的基本程序,对协商议题的提出、协商活动的准备、协商活动的组织、协商成果的报送、协商意见的办理和反馈、协商成果的跟踪问效都作出明确规定。《意见》提出:“政协可通过多种方式,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将跟踪问效情况汇总整理,报送党委政府。”“开展政治协商,落实是关键。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协政治协商意见的办理和反馈,推动协商成果向决策和实际工作转化。”姜异康要求。
《意见》对人民政协加强自身建设的支持力度更加有力,明确提出“进一步完善委员推选制度,在协商产生委员、特别是留任委员时要充分听取和尊重政协党组意见。乡镇(街道办事处)应设立政协工作机构,由一位党委领导同志兼任负责人,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据了解,制定《意见》的过程是一个发扬民主、多方协商的过程。《意见》起草之前经过深入调研、广泛讨论,随后反复修改完善,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意见》经讨论完善后,将由中共山东省委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