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我省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指出,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政府工作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将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负直接责任
《规定》还指出,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产地卫生环境和药物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调查、监测和评价,依法划定和调整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种类,及时治理、修复被污染的区域,保证农产品产地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法生产销售农产品等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
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
据了解,山东将实行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对违规者将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