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生网:首页 > 住房建设 > 专题

《行政强制法》实施 临时工还是挡箭牌?

时间:2011-12-09  来源:人民网  作者:人民网

    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行政强制法》就要正式实施。为了响应《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近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一份实施意见,文中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将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坚决调离执法岗位”。

  这条字面上无懈可击的意见,一出台就引发了舆论的关注,但关注并非向着、至少并非直接向着河南省政府而来。因为,“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这种提法,在许多人的眼里,直接可以与这段时间来出镜率颇高的“临时工”划上等号。

  这两年,舆论监督颇有成效地揪出了不少违规执法、渎职甚至犯罪的案例,但随之牵出萝卜带起泥的,往往并非下达命令的领导,也非并不完善的制度,而是一群人微言轻的“临时工”。这群人理论上职位比“正式工”还低一个等级,合同、工资朝不保夕。

  追究责任的第一线,如果经常是“临时工”英勇地冲在前面,时间一长,自然难以服众。但事件责任调查并非一般人所为,一般人当然也抓不到什么把柄。到如今,终于有了《行政强制法》,有了河南省政府的“坚决调离”,如能大力执行,“临时工”将不再成为阵前挡住舆论攻击的炮灰,人们对此甚感欣慰。不过,看事情可不能只看表面,正如不少评论家已经指出的:“临时工”可不是到了《行政强制法》才不合法的现象,早在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里,这个工种就已不该存在了,所有签了劳动合同的都是“正式工”。

  如此看来,“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这一措辞,指的可不仅仅是“临时工”替“正式工”顶包,而还包括了“无执法资格”的“正式工”占据执法岗位的情形。此前,对于执法主体的资格,只有《行政处罚法》作了一些规定,对象限定为执行行政处罚行为的主体。现如今《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算是将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都包括进去了。

  问题是,如果还是有“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了法,出了问题,怎么办?河南政府办公厅并没给出解答。“临时工”2008年就不合法了,三年来各地却仍有临聘人员频频出来顶包。现在“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被宣布为不合法,就真正能让“违法主体执法”的现象从此消失吗?

  恐怕很难抱有如此乐观的期望。问其根源,“临时工”从来不是被临时工自己聘用的,“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也不是自己动手调到执法岗位上去的。在法律已明令其身份不合法的前提下,仍然使不当居其位者谋其职,致使后果发生,甚至以其顶包,做出此类决定的决策者,才是导致同类事件多次发生的真正原因。

  而在现实中,每当有事件发生之时,政府机关的解释多是惜字如金,追究责任时死死扣住“是A做了B”,但对于“A为什么做了B”都不欲回答,追责的严谨程度连一场民事诉讼都不及,如此,怎能从根本上摆脱一再重演的“临时工”之痛呢?《行政强制法》的执行,和包括河南在内各地方的主动应对,能否很好的回答和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