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写入新老年法一闻即出引来极大非议,人们都在议论:“常回家看看”是道德行为,不应该受法律的强制约束,否则即使入律也是纸上谈兵,没有可操作性。
针对此问题我网记者进行了相关采访。
在外工作的年轻人:“不是不想回家,只是平时工作太忙,路途遥远,费用昂贵,一年当中只能过年时回家一次。对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我觉得没必要。这东西道德行为,靠法律获得的亲情不是完整的亲情”。
守在家中的父母:“孩子在外打工不容易,很辛苦,虽然我们十分想念孩子,是非常的盼望孩子能常回家看看,但他们忙啊,回来时要耽误工作的,过年回来就行啦。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我觉得没必要。”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参与了此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针对种种质疑,他公开表示,大家的质疑基本都是对“常回家看看”这一条款的误读。
肖金明承认,“常回家看看”是一个非常具有道德色彩的条款,但这是社会转型时期人们进行道德反思的一种表现。
他认为,与侵权责任法不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鲜明的社会法属性,设有较多的倡导性条款、支持性条款、促进性条款,起到的是明确政府、社会、个人责任的效果。“常回家看看”和其他一些责任性、义务性条款,虽然在某些方面不具备可操作性,但并不等于没有可诉性,依据这些条款,可以评判是非、确定权责,“比如在司法实践很棘手的家庭纠纷中,起作用的正是这类道德义务条款、责任条款。”
此外,肖金明认为,除了起到宣示道德的作用外,在具体规范上,修订草案也并非毫无操作性。例如,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实际上是非常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
目前,修订草案仍在审议之中,“常回家看看”最终能否入律,还是个未知数,但它已经引发了人们关于家庭伦理道德的讨论和思考。肖金明认为,这表明法律和道德并没有严格的分割线,将传统孝文化入法,更具指引教育作用,“当然,具体怎么操作,怎么实施,配套法律法规怎么完善,都是我们后续需要做的,但不能因为这些没有完善,就不把它写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