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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补助政策

时间:2014-08-05  来源:山东民生网  作者:山东民生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标是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建立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2006年,国务院和省政府分别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年,国家和省分别设立专项资金对国家级、省级项目保护给予补助,对传承人给予资助。

 
  1、补助对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列入国家级、省级名录的保护项目。
  2、补助标准。国家级传承人每人每年1万元,资助其收徒及开展传承活动。省级传承人每人每人年6000元,资助其收徒及开展传承活动。项目保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经费。
  3、申请程序。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需由申请人本人向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逐级上报,分别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后,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确认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单。列入名单后,每年由文化部门负责按标准向其发放补助经费。
  申请项目保护经费,应由保护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两部门联合逐级上报省级财政、文化主管部门。属国家级名录项目内的项目,由省级财政、文化部门审核后向中央提出资金申请。中央、省级根据项目具体需要安排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