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29 14:33:14 来源:齐鲁网 作者:周稀银
10月26日,《深圳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草案)》被提交正在召开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这是我国首次以性别平等为主题立法。《条例(草案)》中明确提出实施弹性退休制度,即:女性劳动者达到现行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本人愿意继续工作的,可以同用人单位协商延长退休年龄,直至与男性劳动者同龄退休。(10月28日《羊城晚报》)
有关延长女性退休年龄的呼声早就有之,而今在深圳即将变为现实,无疑会受到女性上班族的好评,即使她们之中有若干人不会选择或者得不到与男性劳动者同龄退休的机会,但毕竟是通过立法规定下来,最起码获得了又一次男女平等的权利。
是的,仅从维护女性合法权益上看,女性可选择性延期退休的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从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看,这样的立法显然有失偏颇,甚至会加剧社会新的不公,何以见得?
首先,会加剧不同职业的待遇不公。鉴于工作单位性质不同,并不是所有的女性同胞意愿都能够得到尊重,这样一来就会形成同为女性最终谁延期谁不能延期的不平衡性。比如,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女性,显然要比在私营企业工作的女性多了自主选择权,前者因为工作性质和待遇较为满意,进而更多愿意继续工作,而后者即使愿意继续留任,但老板未必愿意保留,即使有法可依也未必能够形成强制,最终的结果当然是该“盛宴”多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女性享用,而私企女职工大多只能可望而不可及。即使在一个单位,同样也会存在延期退休的不公,由于延期退休毕竟还有名额限制,谁继续工作的愿望能实现,如何界定标准,怎样防止人情关系,也会成为很大的麻烦事。
其次,会加剧日趋紧张的就业难。就我国现行职工退休年龄,笔者以为不但不应延长,而且更该提前,这样的好处不仅是显而易见的给年轻人让位置,一定程度上解决当下“就业难”,而且更在于国家观念的调整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就业观念。而当部分女性可选择性延期退休,不仅无法从根本打破论资排辈的旧模式,无法将年轻人被重用的时间大大提前,而且很不利于促进智力与劳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用人观念的更新,最终反而误导了民众的就业观念,更会让日趋紧张的就业难难上加难。
再次,会加剧社会的分配不公。女性到龄退休,本身就享有正常的退休福利,而当她们选择继续工作,单位无疑是要给其加发工资和奖金的。由于她们虽然留任,但并不占用原有的岗位,单位会相继进人作补充,相应的按人头核算的办公经费以及其他开支,必然会由于部分女性工作者的被留任而大幅增加,这如果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尤其是公务员队伍中,其不良影响更不可忽视,突出的就是加剧了财政供养负担,大幅度增加了纳税人的成本,形成国家供养人员内部的分配不公。即使不在财政供养单位,大量女性职工的不按时返回家庭和社会,也会再很大程度上波及整个社会的分配体系。一句话,部分女性通过可选择性延期退休,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但整个社会及其更多人群有可能却会为此付出代价做出牺牲,如此顾此失彼的立法,难道不值得喊一声“立定”或者“向后转”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