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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调整基层医疗机构收费 医保支付政策有变

时间:2014-08-04  来源:山东民生网  作者:山东民生网

     为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进行调整。 

 
    多项费用合并为一般诊疗费 
 
    根据意见,我省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根据国家的具体要求确定。 
 
    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及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现行价格管理政策,由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指导意见,并指导各市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诊疗流程的基础上,依照公益性、成本补偿性原则,参考全国平均水平,分地区、分级别制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对实行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的地区,由各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当地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保支付政策,并按规定及时支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提高 
 
    为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意见规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等渠道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含房屋租赁)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2011年起,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 
 
    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根据综合绩效考核情况,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达标乡镇卫生院可转为公立医院 
 
    山东省将进一步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的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因此,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根据其地理位置、发展规模、现有卫生资源和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等,在确保完成其承担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础上,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 
 
    对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编制总量,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实行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按照岗位任职条件与要求竞聘上岗,实行合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规定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均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同时,加快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进度,完善相关政策办法,确保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