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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指南

时间:2014-08-06  来源:山东民生网  作者:山东民生网

 一、委托:  

    1、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由司法途径委托。 
    二、受理: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三、鉴定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书面通知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接到医学会通知后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书面告知医学会。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回避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通知相关学科专业组候补成员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因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等退还当事人,并保留有关复印件。  
   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