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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乡绿化禁止采挖三类保护树木

时间:2015-04-21 11:09:07  来源:山东民生网  作者:山东民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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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城市绿化中大树进城现象比较严重,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树木采挖移植管理,城乡绿化禁止采挖三类保护树木。

 

  近年来,受片面追求快速绿化效果和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大量采挖移植大树,导致破坏植被、毁坏林地等现象。这不仅造成树木原生地自然生态和景观的严重破坏,而且在移植过程中由于树木根系、枝干严重受损,加上长途运输等原因,树木移植成活率和保存率均难以保证,造成森林资源的严重损失和浪费。

 

  为了规范树木采挖移植,遏制大树进城的不当行为,山东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树木采挖移植管理,防止森林资源的损毁。

 

  同时,为了保护原生地、重点生态区位的树木的生存环境,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城乡绿化禁止采挖下列类型或者区域的树木:(一)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二)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树木;(三)坡度二十五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

 

  此外,针对非法采挖的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采挖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没收非法采挖的树木或者违法所得,并处非法采挖树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