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12 来源:中国网 作者:杨兆峰、张文洁
中国网8月10日讯 2008年8月8日,举世瞩目的第29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在北京开幕。2009年8月8日,我国设立第一个“全民健身日”。2011年8月8日,对刘东(化名)来说,也是个不寻常的日期,他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东省高唐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宣布完毕后,对笔者说:“对自己所犯错误后悔莫及,并写下保证书,保证以此为戒,汲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学习法律知识,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好青年,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美好的幸福明天。”
去年12月27日凌晨零时许,李月(化名)和刘东在高唐县城打工下班后,因上网缺钱,经预谋后,在某网吧门口,盗窃一辆48助力车,并连夜将价值1500元的助力车以80元的价格“出售”,得赃款平分用于上网。次日,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2011年2月24日,公安机关以李月和刘东犯涉嫌盗窃罪向高唐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履行了告知程序,因刘东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便起动了社会调查程序。此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6月20日,该院重新受理了此案,期间,李月和刘东的父母出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受该院委托的惠珍、薛军两名社会调查员也出具了针对刘东的社会调查报告。
惠珍、薛军两名社会调查员向刘东所在村委会主任、刘东父亲、刘东初三班主任进行了调查,调查报告显示:刘东属独生子,父母对其疼爱有加,性格偏内向,比较老实、听话,平时与同村人、同学及家长交流较少,并没有发现小偷小摸现象,缀学工作后,大多回家居住,平时衣着朴实,注重节俭,工资绝大部分由父母保管。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刘东很后悔,督促父母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书写了悔过书。
两名社会调查员认为:刘东接受正规教育较短,又处于青春发育期,头脑简单,处理问题不计后果,父母文化水平低,对其关爱多、批评少,沟通交流不多;且刘东系初犯、偶犯,本着从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建议检察机关从轻处罚刘东。
办案检察官也审查了全部案卷资料,讯问了李月、刘东,结合惠珍、薛军两名社会调查员的社会调查报告,认为:刘东虽实施了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经检委会研究同意和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后,做出对刘东不起诉决定。
2009年12月份,该院与县法院联合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该《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在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后的五日内向社会调查员发出《社会调查函》,然后由社会调查员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学习表现、社会交往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书面的调查报告,为检察机关对失足未成年人做出不诉、提起公诉提供依据,为法院准确、合理量刑提供参考。并在判决后对未成年罪犯从事回访、跟踪帮教和考察等工作。根据该《制度》该院与法院从县政法委、共青团、妇联、司法局、工会、学校等单位聘请了8名思想道德优秀、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工作、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并向他们颁发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聘书,聘期为三年。
此外,该院对未成年犯罪人案件审查过程越来越人性化,专门出台了“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让监护人陪同”等相关规定;还在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书中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提出检察官寄语,增强其接受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的信心。据统计,该院自与县法院联合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来,已办理23件42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16名未成年人被判处缓刑,2名未成年人做出不起诉决定。经检察官、法官和社会调查员多次跟踪考察,均表现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