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网的调查同时显示,有14.5%网民主张公开肇事者个人信息。
张起淮认为,这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权,“即使‘诈弹案’肇事者被列入了黑名单,名单也不宜擅自披露,这里有一个度的问题。”
航空公司宜先支付乘客损失,再向肇事者追偿
“诈弹案”带来的极高经济损害,与肇事者较低的赔偿能力,也令不少希望索赔的航空公司和乘客陷入纠结。
中国民航网的调查显示,37.5%网民支持对肇事者进行高额经济索赔,但这只是“看上去很美”。
张起淮向中国青年报记者介绍,据他测算,一场因“诈弹”导致的飞机备降,直接经济损失可从十几万到上千万元不等。“一架满载航油的波音747班机,紧急备降时,至少要放掉近100吨燃料。此外,要支付机场费用,还需协调同航线的其他航班避让、绕行,仅其燃料成本、场地成本、人力成本和乘客补偿,合计起来就很容易过百万。可以说,航班的一起一落,都是天价。”
而林泉教授透露,在今年10起“诈弹”事件中,由于肇事者大多在30岁以下,缺乏经济赔偿能力,多数民航企业只有“自行消化”这部分损失。
乘客的损失则更难“追回”。据林泉介绍,乘客购买的保险一般规定,因“诈弹”等事件权益受损的,属于不可抗力,很难得到赔付。此外,即使向肇事者索要民事赔偿,乘客搜集利益受损的直接证据,往往耗时耗力,加上力量分散,绝大多数人会望而却步。
“向肇事者提起民事赔偿请求是必要的,不能因为肇事者‘无法承受天价’,就省略掉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张起淮表示,“诈弹案”之所以频发,主因之一正在于司法机关不了解、民航企业不介绍、社会公众不清楚该行为的代价——包括巨额经济代价。
“‘诈弹’事件后,民航部门有义务就其实际损失,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乃至社会披露。乘客若想获得赔偿,本着‘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也有主动主张的义务。”他说,只有明确了肇事者应予赔偿的数字,肇事者赔付起来才有法律依据,即使其终生无力支付,“也能起到震慑、警示效仿者的作用,避免有人心存侥幸。”
对希望维权的乘客,张起淮还建议,航空公司不妨就航班延误造成的直接损失,对乘客先行赔偿,再向肇事者追偿。
“在‘诈弹’事件中,虽然乘客与航空公司都是受害者,但从提升信誉的角度出发,航空公司宜充分体谅乘客的情绪。除安排好就餐、住宿外,还应遵照业内‘每2小时100元’航班延误的赔付标准,就乘客直接的、看得见的损失进行赔偿,不能再在‘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不闹不赔’的怪圈里打转。”
此外,对乘客后续的索赔行动,张起淮建议航空公司也可以担任组织者的角色,并协助提供相关证据。
刁伟民则建议,目前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已经针对“诈弹”事件,推出了覆盖该种情形的乘机保险。“如果乘客比较在意这类航班延误,可以尝试购买,以降低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