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日前发布《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办法》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残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平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禁止用人单位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依法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残疾人职工或者其家庭成员;与残疾人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应当报告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