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保障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更好落实城镇居民保障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将完善新参保或中断缴费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度及医疗待遇的制度。对低保、重残、三无人员和在校大学生、高中毕业生等特殊人群,及其他新参保和中断保险重新参保的居民,明确了其参保缴费年度。
已参保居民医保缴费年度和待遇标准不变
此次政策调整,明确了参保居民的缴费年度。对低保、重残、三无人员和在校大学生、高中毕业生等特殊人群,及其他新参保和中断保险重新参保的居民,明确了其参保缴费年度。全日制大学生医疗保险缴费年度调整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应届高中毕业生医疗保险缴费年度调整为次年1月1日至8月31日。已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缴费年度和医疗待遇标准维持不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的8月1日至11月30日为城镇居民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起止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其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自办理缴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低保、重残人员和“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
新政策明确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人员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人的“三无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免缴费年度。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居民,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低保居民”);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伤残等级达到1级或2级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重残人员”);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或赡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福利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三无”证明的城镇居民。
按照《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规定,低保居民、重残人员和“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人免缴费年度就是指上述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段。个人免缴费年度的起始时间为证明材料起始时间次年的1月1日,个人免缴费年度的终止时间为证明材料终止时间所在年度的12月31日。以参保居民缴费时的身份类别,确定是否免缴医疗保险费。
新生儿参保缴费办理期限延长到90天
新生儿体质弱,属疾病高发人群。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根据近几年的实际情况,有很多新生儿父母在孩子出生后,由于需要办理的事务较多,没能够及时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从而导致新生儿的医疗费用不能正常报销。
新规定将新生儿的缴费期限放宽至90天。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需从出生之月起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90天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及其他新参保居民(含中断缴费一年以上重新参保的),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当月起,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缴费满一年后(含视同缴费历史),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50%执行;不满六个月的,不予支付。
断缴不足一年重新参保需从当年1月起缴费
中断缴费不足一年重新参保缴费年度和待遇标准有哪些变化?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新政策完善了新参保和中断保险重新参保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度和待遇标准规定。中断缴费不足一年重新参保缴费的,需从当年1月起,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办理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规定要求享受医疗待遇。
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在烟台市以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原医疗保险缴费历史,视同为该参保人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历史(但不计算缴费年限)。
新参保居民(含中断缴费重新参保的),7月3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的,其医疗保险费需一次性缴纳至当年年底;8月1日后办理参保手续的,其医疗保险费需一次性缴纳至次年年底。
对符合参保条件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一年以上重新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城镇居民,在2014年1月1日以后参保时,不需补缴以往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但设立相应的医疗待遇等待期。
符合条件仍未参保的应抓紧办理缴费手续
新转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往年职工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或外地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记录,均视同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历史(但不计算缴费年限),并以此为据计算其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
目前,烟台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已经5年多了,参保人群已基本固定,符合新参保条件的居民基本为新生儿。如果居民在出生9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以后每年均在集中缴费期间(每年8月至11月)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会出现医疗待遇等待期的问题。
另外,烟台市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居民,还未在集中缴费期间缴费的居民,或符合参保条件仍未参保的居民,应抓紧时间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以免在2014年1月后,影响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
医保缴费年度新规定
已参保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度和医疗待遇标准维持不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的8月1日至11月30日为城镇居民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起止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低保、重残和“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人免缴费年度的起始时间为证明材料起始时间次年的1月1日,个人免缴费年度的终止时间为证明材料终止时间所在年度的12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