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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提倡亲属“大义灭亲”?

时间:2011-08-24 11:18:36  来源: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即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参与修改论证的专家陈光中教授告诉记者,此次刑诉法修改对于证人作证方面较大的突破,是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近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 
    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和主流价值观中,往往是鼓励“大义灭亲”的,对于主动送子投案或带领公安机关抓捕涉嫌犯罪的亲人,向来是大张旗鼓地宣扬。相反,对于为涉嫌犯罪的亲人提供场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则设立了包庇罪来“伺候”。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有学者称:“大义灭亲的立法理念是错误的,不符合中国‘亲亲相隐’的传统。”因此,“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那么,是不是亲属的作证特权确立,“大义灭亲”的司法政策就必须得到颠覆呢?我的答案是,亲属的作证特权应当确立, 但“大义灭亲”仍然必须得到鼓励。

    在我们老祖宗那里,的确有“亲亲相隐”的传统。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在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中,也有类似“亲亲相隐”的规定。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同居者、已分居的配偶没有义务作证;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指控人的订婚人、配偶、直系亲属等有权拒绝作证。

    打击犯罪很重要,维护亲情伦理和家庭稳定也很重要,我们需要在两者之间保持适度平衡。所以,对于涉嫌犯罪的亲属,人们应当拥有不作证的特权。公权力不能强制亲属作证,但亲属自愿放弃这种特权,或者认为告发、作证比维护亲情伦理和家庭稳定更重要,他们当然也有权“大义灭亲”,像儿女告发贪污腐败的父亲,难道不正当吗?

    所以,刑诉法修改确立亲属的作证特权,并不是与“大义灭亲”相对立,作证特权所对立的是亲属之间的包庇罪,亲属之间包隐行为定包庇罪,有损人伦应当废除;但亲属有作证特权,并不意味着亲属不可以“大义灭亲”。相反,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法律可以鼓励亲属之间“大义灭亲”,对于被“大义灭亲”的罪犯可以考虑适当从轻。例如,去年最高法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对这种‘大义灭亲’行为应充分肯定,量刑时可酌情从轻。”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