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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 应交流轮岗

时间:2015-04-15  来源:山东民生网  作者:山东民生网

    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在编在岗教师原则上应当交流轮岗。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一般不超过两个聘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都对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做出部署。”山东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处长祝令华表示,《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推进县(市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规定,校长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届(每届任期一般3-5年)。教师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已聘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超过两个聘期(每个聘期一般3-5年)专任教师,原则上应当交流轮岗。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校长、教师,经本人同意,可不参与交流轮岗。处于孕期、哺乳期或因病等特殊情况不宜交流的教师,在校内公示并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暂不交流。
 
  城镇学校、省市规范化学校、已聘高中级教师职务达到或超过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的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应交流教师总数的10%,其中初级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中级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教学能手和县级以上优秀教师等要占一定比例。同一学校校长、副校长一般不同时进行交流。
 
  积极鼓励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校(园)长及教师和各级教研机构人员到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幼儿园)交流、支教。
 
  没有农村学校的市(区),应积极参与“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支持中小学校长教师在市内、省内跨区域交流支教。